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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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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項目之設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等設置說明詳見附件
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為防止交叉補貼及其他監管之需要,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項目之設置、分類
    及其帳項內涵,必須予以規範,俾利與本準則之規範相互配合運用。
二、由於電信科技之進步日新月異,以及會計項目之內容甚為繁瑣,故明定市場顯著
    地位者會計項目編號、名稱、帳項內涵及帳務處理方式,以保留因科技技術改變
    而需增刪會計項目之彈性,以及因管制上需求而對不同業者做不同程度之規範。
三、為利於電信會計分離作業,此附件提供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項目設置之架構,包
    括會計項目名稱、會計項目編號、會計項目定義及會計分離方式;係屬基本規範
    ,市場顯著地位者可依其需要自行增設會計項目。會計項目及代碼編號包含八碼
    ,前四碼係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般行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會
    計項目及代碼」之規定編定,後四碼係依電信分離會計需求而編定。因此會計項
    目的結構與一般公開發行公司並無太大差異,在實際之運用上具有便利性,可減
    輕業者之會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