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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4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提報之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提報次數、時限及須經
會計師簽證等財務報告之編製說明詳見附件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為防交叉補貼及其他監管之需要,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
    提報次數與時限及須經會計師簽證之要件,必須予以規範,並與本準則所定之規
    範相互配合運用。
二、因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及內容甚為繁瑣,故明定附件「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
    告之編製」,規範市場顯著地位者所編財務報告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
    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外,並保留因科技與管制需求改
    變而須增刪財務報告種類及格式之彈性,以及因管制需求而對不同業者做不同程
    度之規範。目前主管機關規劃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提報之財務報表可分為一般財務
    報表及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市場顯著地位者一般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而市場顯著地位者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包括電信服
    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損益表、服務別淨投資報告表、服務別損益表、內
    部資源使用計價表、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及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基於主管
    機關之管制成本、管制需求及業者作業成本,參照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作法,
    將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營業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述報表。
    業者申報之會計報表須先經其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