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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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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得另行指派會計師查核之。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財務報告者,應依附件六之說明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為進一步規範會計師就市場顯著地位者所編財務報告依既有之規範暨考量其行業特性
執行應有之查核程序,由主管機關明定附件六「會計師查核簽證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
報告作業辦理方式」,此附件主要內容包括查核事項、查核程序及查核報告之內容等
。重點如下:
一、市場顯著地位者一般財務報表之查核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之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分離財務報表之查核,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採用必要之
    查核程序,確認其符合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及市場顯著
    地位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信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