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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47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
年;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
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永久保存之必要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
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參照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有關會計憑證、財務報告等之保存期限規定,訂定本條文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