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電信服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與 資產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 辦理。
市場顯著地位者除經營電信服務外,也可能兼營其他非電信服務(如電話機、手機等 用戶端設備之銷售)。為避免各服務部門間不當交叉補貼,故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須 將各服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分別記載之,若無法直接分別記載而須分離者,應 按本準則有關分離會計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