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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
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
    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
    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者。
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
處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第一項規定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之組成項目應按其與電信服務之關聯性區分為
    三類,主要係為提供明確判斷歸屬或分攤的方法。
二、為避免市場顯著地位者將可判斷為特定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引起之成本、
    資產及收入皆分類為可間接歸屬者,而以不適當之動因分攤,造成分攤不正確,
    故第二項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在成本之考量下,會計制度的設立應儘可能使成本
    、資產及收入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