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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6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認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
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於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前提出公開諮詢文件,就市場
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擬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之規劃提出說明,並舉行公聽會
以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諮詢結果以公開為原則,但有涉及營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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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本條係參考「歐盟電子通訊規範指令 EECC 」第二十三條規定,明定特定電信服
    務市場界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特別管制措施之採取應辦理公開諮詢程序
    。
二、主管機關對於市場顯著地位者特別管制措施之採取,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不當聯結
    禁止原則,僅能針對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市場競爭可能造成的危害課以適當且必
    要的改正措施。鑑於市場顯著地位者在本法可能須負擔特別管制措施之義務,且
    為有效促進市場競爭,因此應有舉行公開諮詢之必要,以求完備,明定於第二項
    。
三、諮詢結果原則上應對外公開,但有涉及營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不在此限,明定
    於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