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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8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提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者,得限期命申請
人補正。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本條明定解除認定程序。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申請解除認定,但應檢具與認
    定基準有關之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經主管機關審查後認有補正資
    料之必要,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補正,未依期限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將
    其申請解除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案件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