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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訂定或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
    費率對照表。
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
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
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為利主管機關審核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訂定、調整,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提
報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