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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核定訂定、調整之主要資費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促銷
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
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
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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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市場顯著地位者經核定之資費,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
    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就其公告之資費方案於公開場所向大眾揭露,俾使
    消費者能有所因應,爰訂定本條規定。
二、本條所稱促銷方案,係指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費項目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之促銷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