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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12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者,其組成之
資費含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資費者,應依第五條至前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組合式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服務不同資費項目之組
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所稱套裝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
不同電信服務資費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所稱數量折
扣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服務資費,按用戶使用訊務量之不同
數量等級給予不同之折扣費率。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本辦法規定報請核定資費時,其電信服務亦屬第八條第
一項應訂定批發價格之服務項目時,應同時提報對應之批發價格,並檢具
相關之成本分析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第一項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之管制原
    則。
二、第二項明定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之定義。
三、為防止市場顯著地位者藉調整其電信服務之零售價格時,卻未同時調整其對應之
    批發價格,而造成不公平競爭,第三項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在調整電信服務之零
    售價格時,其服務項目屬應訂批發價格之電信服務項目時,應同時提報相對應之
    電信服務項目之批發價格,以利資費監理及審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