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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
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
完整揭露資費訊息;取消時亦同。
前項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
公平競爭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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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第一項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非主要資費之訂定、調整及其促銷方案,於預定實施
    前應對外資訊揭露。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實施資費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