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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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訂定、調整有妨礙公平競爭之情事,主管機關
經調查或依據市場競爭情形,得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復參考電
信法及國際監理作法,以價格調整上限制為資費管制作法,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主要資費項目,係市場顯著地位者經營服務之資費項目,為社會大眾
之所需且市場集中度高,影響電信事業及消費者之權益深遠者,爰就現行電信服
務市場之各主要資費項目類型,歸納於本項,包含牌告之定期租用費、通話費、
網際網路上網費、本辦法第八條所定之批發價格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費項
目,由主管機關配合市場界定程序針對不同電信服務市場訂定受管制之主要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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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就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結果,訂定資費管制措施適用之主要
資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