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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
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
[(Pt-Pt-1) ÷ Pt-1] × 100% ≦ (△CPI-X)。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含下列項目:
一、定期租用費:按每日、每月或每年等定期方式,向用戶或其他電信事
    業收取之定額費用。
二、通話費:按每秒、每分鐘或每通等單位計價之超額語音費用。
三、網際網路上網費:按每 Mbps 或 Gbps 等單位計價之超額數據費用。
四、第八條所定之批發價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項資費管制措施適用之主要資費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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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為避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訂定、調整有妨礙公平競爭之情事,主管機關
    經調查或依據市場競爭情形,得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復參考電
    信法及國際監理作法,以價格調整上限制為資費管制作法,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主要資費項目,係市場顯著地位者經營服務之資費項目,為社會大眾
    之所需且市場集中度高,影響電信事業及消費者之權益深遠者,爰就現行電信服
    務市場之各主要資費項目類型,歸納於本項,包含牌告之定期租用費、通話費、
    網際網路上網費、本辦法第八條所定之批發價格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費項
    目,由主管機關配合市場界定程序針對不同電信服務市場訂定受管制之主要資費
    。
三、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就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結果,訂定資費管制措施適用之主要
    資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