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
一、Pt: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
    ,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
二、Pt-1: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
    費,其前一年度之資費費率。
三、△CPI :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一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
    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
四、 X:指調整係數。
五、 [(Pt-Pt-1)÷ Pt-1]x100%:指資費調整百分比。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明定前條所定資費調整公式之各項參數之意義。
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 △CPI,係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年一月中旬公布之我國消
    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其統計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每一
    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係指每年之我國消費
    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 X,係指調整係數,為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提升營運績效
    等因素,反應在費率上每年應有之調整百分比。
四、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訂定資費管制措施之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