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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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前條所定資費調整公式之各項參數之意義。
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 △CPI,係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年一月中旬公布之我國消
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其統計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每一
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係指每年之我國消費
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 X,係指調整係數,為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提升營運績效
等因素,反應在費率上每年應有之調整百分比。
四、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訂定資費管制措施之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