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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
,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
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五條規定
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
數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電信服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
信地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明定當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在資費項目有不同費率級距或通信地點時之計算方式
    。
二、該年度資費之費率級距或通信地點費率變更時,拉式價格指數之應用為依變更時
    之資費為變數,以上年度之訊務量為權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