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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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項目之訂定或調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市場顯著地位者並應配合辦理公開資訊揭露。
二、因應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報主要資費之訂定或調整,其預定實施日期早於資費公告
日起七日(公開資訊揭露期間)後實施之情形發生,爰但書明定仍應於公告日起
七日後實施。例如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報主要資費調整案預定實施日為一百零九年
八月一日,案經主管機關於同年七月三十日核定並以公文書送達市場顯著地位者
,市場顯著地位者自七月三十一日公告資費訊息至八月六日止計七日,該主要資
費調整以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為實施日。
三、第二項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之促銷方案,包含主要資費項目時,亦應報主管機關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