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計畫之結報,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四十 五日曆天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一)原始憑證報經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者:成果報告、計畫項目經 費核定文件、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及經費支用報表,且計畫主持人須 於經費支用報表簽章。 (二)原始憑證未報經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者:除依前款規定外,並 應檢附原始憑證。
明定計畫結報之期限,並依原始憑證是否報經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之情形,分別 規定其結報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