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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計畫之結報,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四十
    五日曆天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一)原始憑證報經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者:成果報告、計畫項目經
      費核定文件、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及經費支用報表,且計畫主持人須
      於經費支用報表簽章。
(二)原始憑證未報經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者:除依前款規定外,並
      應檢附原始憑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明定計畫結報之期限,並依原始憑證是否報經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之情形,分別
規定其結報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