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原始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專冊裝 訂。 (二)報經同意得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其銷毀應依會計法規定 辦理,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並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為確保原始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予以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