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購置之設備,除依本會契約規定辦理外,均應依行政 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受補助單位之財產帳。 (三)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補助款項之支付,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各項支出原 始憑證經本會查核,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浮報、虛報等情事 ,依本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繳補助經 費、於受補助單位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或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 比率: 1.辦理經費結報未依本會規定將支出憑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 2.各項支出未能加強內部查核。 3.未責成專責單位辦理補助事項相關業務或業務承辦人更換時未 辦理業務交接造成本會困擾。 4.未能配合本會實施原始憑證就地查核。 5.未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支出用途之變更。 6.經費支出與計畫相關性之審核過於浮濫。 7.違反第四點之規定。 8.其他未能配合本會各項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情事。 (五)本經費處理原則所列各項由受補助單位依內部程序辦理或由受補 助單位報經本會同意之相關文件均應附於支出原始憑證內,以憑 核銷。 (六)其他未規定事項,應依補助計畫契約書、執行同意書及政府有關 規定辦理。
明定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及落實內部控制制度;補助計畫所購置之設備除契約另有規定 外,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受補助單位之財產帳;受補助單位對於 補助計畫之各項支付,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相關憑證等其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