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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購置之設備,除依本會契約規定辦理外,均應依行政
        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受補助單位之財產帳。
  (三)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補助款項之支付,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各項支出原
        始憑證經本會查核,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浮報、虛報等情事
        ,依本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繳補助經
        費、於受補助單位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或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
        比率:
        1.辦理經費結報未依本會規定將支出憑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
        2.各項支出未能加強內部查核。
        3.未責成專責單位辦理補助事項相關業務或業務承辦人更換時未
          辦理業務交接造成本會困擾。
        4.未能配合本會實施原始憑證就地查核。
        5.未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支出用途之變更。
        6.經費支出與計畫相關性之審核過於浮濫。
        7.違反第四點之規定。
        8.其他未能配合本會各項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情事。
  (五)本經費處理原則所列各項由受補助單位依內部程序辦理或由受補
        助單位報經本會同意之相關文件均應附於支出原始憑證內,以憑
        核銷。
  (六)其他未規定事項,應依補助計畫契約書、執行同意書及政府有關
        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明定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及落實內部控制制度;補助計畫所購置之設備除契約另有規定
外,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受補助單位之財產帳;受補助單位對於
補助計畫之各項支付,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相關憑證等其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