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所提計畫經費之 編列,應依本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及 基準辦理(附表一)。 補助計畫經費經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契約 及計畫經費核定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及計畫執行期間內支用。
一、參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經濟部 之科技發展類-「研究發展類」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與受補助單位實 際需求,並衡酌本會預算編列情形等,訂定本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二、明定補助計畫經費之支用,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契約、核定補助項目範圍及執行 期間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