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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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本會第 764 次委員會議備忘錄,就各部會研究補助計畫之行
政管理費之使用及流用情形進行瞭解,彙整研析後本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六款「行
政管理費以流用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修訂為「行政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
-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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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具有彈性,以達成補助計畫目的,爰明列規定原未核給之補
助項目確有需要辦理者應報本會同意;同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變更調整方式,及不
得相互流用之項目,並概括規定其餘補助項目之流出及流入方式,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