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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三、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補助計畫需要者
      ,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
      流用。
(二)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補助計畫需
      要者,受補助單位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
      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依前二款
      規定辦理增列補助項目或變更支出之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本
      會備查。
(四)研究人力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五)設備費不得流用至其他補助項目。
(六)行政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七)除前三款規定外,其餘補助項目經費如因補助計畫需要,須與其他
      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如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
      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者,受補助單位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累
      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者,受補
      助單位須敘明理由報經本會同意,始得流用,除特殊情形外,應事
      先為之。
(八)經費流用以同一計畫為限,不同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依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本會第 764  次委員會議備忘錄,就各部會研究補助計畫之行
政管理費之使用及流用情形進行瞭解,彙整研析後本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六款「行
政管理費以流用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修訂為「行政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為期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具有彈性,以達成補助計畫目的,爰明列規定原未核給之補
助項目確有需要辦理者應報本會同意;同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變更調整方式,及不
得相互流用之項目,並概括規定其餘補助項目之流出及流入方式,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