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所核撥之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 項用途: (一)與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二)與計畫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三)購買土地、受補助單位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四)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五)交際應酬費用(因補助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之餐點除外 )、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六)建造、購買房舍及車輛。
明定受補助單位對於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支用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