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六、各受補助單位向本會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有關經費請領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補助款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有關撥付期數、方式及金額比例,由
      本會視計畫個案情形及期程載明於契約,同時依契約定期編製「經
      費支用報表」(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
(二)受補助單位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
      者,應提出收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明定受補助單位向本會辦理經費請領,應本誠信原則,並依契約規定編製經費支用報
表及提出統一發票或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