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受補助單位向本會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有關經費請領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補助款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有關撥付期數、方式及金額比例,由 本會視計畫個案情形及期程載明於契約,同時依契約定期編製「經 費支用報表」(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 (二)受補助單位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 者,應提出收據。
明定受補助單位向本會辦理經費請領,應本誠信原則,並依契約規定編製經費支用報 表及提出統一發票或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