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 其設施內所設置具乙太網路介面之防火牆、交換器、路由器(以下統稱 資通設備)。
適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