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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驗證機構應依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等規定,
辦理資通設備審驗證明(以下簡稱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
或廢止、審驗申請之駁回或同意經審驗合格之資通設備其外觀變更等事項
。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之完整資料,應自完成之日起十日內,依主管機關
指定方式報請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示驗證機構抽驗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之資通
設備。抽驗之每一案件應於抽驗之日起二個月內將抽驗結果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抽驗之資通設備由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提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驗證機構依規定辦理申請審驗案件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將
    審驗案件完整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確保資通設備之品質及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爰於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抽驗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