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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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申請驗證項目者,應重新申請,爰於第一項明定新申請案之申請程序及認證
證書之換發。
二、經審查文件合於規定後,視實地評鑑結果以決定是否同意其增列,爰於第二項明
定辦理實地評鑑。
三、因認證證書係表彰驗證機構其技術能力符合標準且已受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審驗,
爰於第三項明定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換發認證證書之相關規定。
四、第五條第一項驗證機構之資格與條件中,對於驗證人員設有員額之最低限制,爰
於第四項明定驗證人員有增減之異動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第五項明定驗證人員出缺未補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