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 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逾越委託審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審驗案件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五、違反本法、行政程序法、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 術規範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六、受理申請審驗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之情事。 七、核發之審驗證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主管機關得令驗證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事由。 二、因終止契約之各種事由情節輕重不一,對於申請審驗案件影響較輕微之終止契約 事由,給予改善期限,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