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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
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逾越委託審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審驗案件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五、違反本法、行政程序法、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
    術規範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六、受理申請審驗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之情事。
七、核發之審驗證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主管機關得令驗證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明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事由。
二、因終止契約之各種事由情節輕重不一,對於申請審驗案件影響較輕微之終止契約
    事由,給予改善期限,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