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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PDF
附件二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PDF
第 16 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八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 資通設備審驗之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為建置政府行政電子化環境,以縮減申辦時間,明定驗證機構應建置網路申辦系統, 以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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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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