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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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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八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
資通設備審驗之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為建置政府行政電子化環境,以縮減申辦時間,明定驗證機構應建置網路申辦系統,
以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