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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PDF
附件二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PDF
第 17 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件者 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主管機關另依委託審驗契約 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驗證機構審驗費之收取、核支及訂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