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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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申請擔任測試機構之資格與條件。
二、為確保測試機構之測試主管可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技術規範研擬測試實施方案
,督導測試工程師正確、有效執行測試,並對測試報告負責,爰於第三項要求測
試機構人員之資格。
三、第四項明定認證組織認證測試機構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後,應檢具測試機構
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第五項明定測試機構應設置必要之測試設備,並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技術規範
執行測試作業。
五、為確保測試機構核發檢驗報告之有效性及適時釐清測試機構實際辦理測試作業之
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向測試機構調閱相關測試數據及實地查證仍有其必要性,爰
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請測試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等,測試機構應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