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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測試機構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組織)認證,具備
執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所列測試內容之能力。
測試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符合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標準。
三、未從事擬申請測試項目之資通設備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相關業務
    。
四、須設置三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人員,包含測試主管一名及測試工程
    師二名。
前項第四款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測試主管:
(一)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
      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資通安全相關管理或測試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且瞭解
      相關法令與技術規範。
(三)取得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訓練合格證書。
二、測試工程師:
(一)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
      以上學校之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資通安全相關測試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
(三)具備 ISO/IEC15408 測試評估專業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以上之證
      明。
(四)取得道德駭客認證(Certified Ethical Hacker,CEH)或國際網路
      資安認證(CompTIA Security+) 有效之資訊安全相關專業證照。
(五)具備下列有效之資訊安全相關專業證照之一:
      1.資訊系統安全專家證照((ISC) 2 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CISSP)。
      2.資安分析專家證照(EC-Council Certified Security Analyst,
        ECSA)。
      3.資安鑑識調查專家證照(EC-Council Computer Hacking 
        Forensic Investigator,CHFI)。
      4.滲透測試專家證照(GIAC Penetration Tester,GPEN)。
      5.資安專業人員證照((ISC) 2 Systems Security Certified 
        Practitioner,SSCP)。
      6.滲透測試技術證照(Offensive Security Certified 
        Professional,OSCP)。
認證組織認證測試機構符合前三項規定後,應檢具測試機構認證證書,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測試機構為執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應設置必要之測
試設備以辦理測試作業。
主管機關得向測試機構調閱及查核相關文件,並得派員至測試機構實地查
證,測試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申請擔任測試機構之資格與條件。
二、為確保測試機構之測試主管可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技術規範研擬測試實施方案
    ,督導測試工程師正確、有效執行測試,並對測試報告負責,爰於第三項要求測
    試機構人員之資格。
三、第四項明定認證組織認證測試機構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後,應檢具測試機構
    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第五項明定測試機構應設置必要之測試設備,並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技術規範
    執行測試作業。
五、為確保測試機構核發檢驗報告之有效性及適時釐清測試機構實際辦理測試作業之
    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向測試機構調閱相關測試數據及實地查證仍有其必要性,爰
    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請測試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等,測試機構應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