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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
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二、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辦理測試作業。
三、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證。
四、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標準。
前項測試機構暫停辦理測試作業之期間至少三個月,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
輕重予以延長至一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明定測試機構違反第三條測試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之事項時,主管機
    關得令其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業,並於主管機關確認其改善完成後,始恢復辦
    理測試作業。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暫停測試機構辦理測試工作之最短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