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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之 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擬申請驗證之資通設備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所需檢具之文件;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係審查申請人
    是否符合前條之資格;第六款至第八款係進行實地評鑑時所需資料。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三、為使申請程序迅速明確,爰於第三項明定補正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