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之 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擬申請驗證之資通設備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所需檢具之文件;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係審查申請人 是否符合前條之資格;第六款至第八款係進行實地評鑑時所需資料。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三、為使申請程序迅速明確,爰於第三項明定補正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