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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附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進行
實地評鑑。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實地評鑑,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標準。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實地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實地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
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
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一、為使申請人具備擔任驗證機構之相當技術能力及日後從事驗證作業流程符合相關
    標準,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人依第六條規定檢附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
    由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
二、為使實地評鑑之實施合於公正、公開之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實地評鑑標準,並
    於完成實地評鑑後,撰寫評鑑報告。
三、第三項明定實地評鑑不合格者之後續改善行為,並於第四項明定改善期間之限制
    ,以確保實地評鑑程序迅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