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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與主管機關簽訂資通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
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資通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如附件二),始得辦理資通設備審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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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驗證機構之定義,爰於本條明定申請人經評鑑合格後,仍應完備相
關作業,始得辦理資通設備之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