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驗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審驗機構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 請擔任審驗機構。
審驗機構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