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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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申請擔任審驗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第一款明定具有電信、電機或
電子專業之團體,方得申請。為符合便民服務之施政宗旨,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該機構之受理窗口及審驗人員配置之限制。
二、建築物電信設備屬於建築法規範之建築物設備,雖係另由本會依職權辦理設計審
查及完工審驗,惟作法仍宜與建管單位辦理相關事務的精神與原則一致,方不會
造成混淆。目前建管單位辦理建照執照與使用執照審查係採行政與技術分立之原
則,事涉技術部分係由監造、設計之建築師技師簽證負責,機關人員辦理事項無
涉技術專業,故僅規定需具備一定年限之經歷,無須領有建築師或技師證照。
三、按建築物電信設備圖說審查或完工審驗,係電信法及本法授權本會辦理之行政事
務。是以,受本會委託執行該項業務之審驗機構,依規定所遴聘辦理審查或審驗
之人員,不論是否為執業技師均係代本會執行公權力,與監造人依建築法或技師
法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同;依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
字第一○九○二○○○五二一號函,前揭審查或審驗人員亦無涉技師執業法令及
管理之適用。
四、為使審驗機構在遴聘、管理專業人士上有所依據,第二項明定審驗人員之資格條
件須領有電機電子技師證書並於取得技師證書後具有連續三年以上擔任電信相關
工作之經驗,俾提供專業、優質且快速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服務;另為
確保審查審驗人員品質及信賴保護原則,於第二項第一款就審驗人員資格條件之
連續三年以上電信相關工作經驗增訂例外條款,以維護現行審驗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