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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本會與審驗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五年。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審
驗機構應將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一個月內
移交本會。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三項暫停者,審驗機構不得再受理新申請
審查及審驗業務。但已受理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
查或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審驗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本
會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一、第一項規定委託契約期限及委託契約關係消滅之資料移交事宜。
二、第二項規定契約期間屆滿或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時,對於受理審查及審驗業務之行
    為規範。
三、第三項規定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後,對於是否續約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