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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與其空間經審驗合格,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
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始得使用。但非屬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經審驗合格,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
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人或所有人申請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