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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本法施行前之既存建築物,其起造人或所有人所設置之電信設備不符本規
則之規定時,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
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安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建築物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時,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
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