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之既存建築物,其起造人或所有人所設置之電信設備不符本規 則之規定時,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 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安全。
建築物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時,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 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