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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電信室面積一覽表.PDF
附件二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查/審驗申請表.PDF
附圖一 ~四.PDF
第 16 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所有電信設備,除本會公告之 簡易電信設備外,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施工及維護,或交由電器承裝業者 施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電信設備之施工業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