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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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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建設其公眾電信網路或系統
經營者建設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得有償使用建築物空間設置集線室及集
線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建設其系
統,得有償使用建築物空間設置集線室及集線設備,以利建設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