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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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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動通信網路性能審驗
  行動通信網路包含核心網路、接取網路、基地臺及其控制元件。
4.1 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應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第四條規定,備齊申請書與所列之
    相關文件、自評報告書及佐證資料。
4.1.1 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或功能元件包含核心網路、接取網路、基地
      臺及其控制元件之設備功能元件。
4.1.1.1 基地臺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基地臺預定及累計建設數、基地臺共站/共構/單
        站累計數量及百分比、基地臺累計建設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
        臺名稱、站別)。各階段報驗之基地臺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空
        格內打勾。
4.1.1.2 接取網路設備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基地臺、基地臺控制器等接取網路設備之建設數量
        。
4.1.1.3 核心網路設備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核心網路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功能及設置地
        址。核心網路設備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空格內打勾。
4.1.1.4 網管及維運設備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網路管理及維運管理等設備之建設數量。
4.1.1.5 區間設備接裝電路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接取網路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有線或無線
        傳輸電路之電路編號、自建或租用。電路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
        空格內打勾。
4.1.1.6 區間傳輸電路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接取網路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傳輸電路建
        設數量。
4.1.2 行動通信網路架構圖
      申請人須提供完整之行動通信網路架構圖,其包含 3G 、4G  及 5
      G 等通訊系統之接取網路設備、核心網路交換設備、網路管理設備
      、維運管理設備、帳務及用戶資料管理設備等,以及傳輸電路及其
      備援電路、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 POI  等電路;整合不同通
      訊系統成為異質網路時,亦應於架構圖中標明。申請人並應就架構
      圖註明內容如下:
4.1.2.1 高速基地臺及一般基地臺之數量。
4.1.2.2 基地臺控制器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4.1.2.3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4.1.2.4 網路管理及維運管理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設置地址。
4.1.2.5 帳務及用戶資料管理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
4.1.2.6 傳輸電路及其備援電路之數量、容量。
4.1.2.7 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 POI  電路之數量、容量。
4.1.3 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4.1.3.1 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及涵蓋人口比例試算表。
4.1.3.2 一般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4.1.3.3 異質系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4.2 審驗方式
4.2.1 終端通信功能
4.2.1.1 數據功能
        系統未提供數據功能時,本項免測。
4.2.1.1.1 抽驗方式:依「行動通信網路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申請人檢
          送「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之基地臺抽驗數量,每
          一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一定點進行數據功能測
          試。
4.2.1.1.2 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系統進行數據功能測試,其測試方法如下:
4.2.1.1.2.1 4G之數據功能:以一 4G 行動臺 ping 測試 4G 測試伺服器
            。
4.2.1.1.2.2 5G  之數據功能:以一 5G 行動臺 ping 測試 5G 測試伺服
            器。
4.2.1.1.2.3 4G  與 5G 間之數據功能:以一 4G 行動臺 ping 測試 5G 
            測試伺服器,再以一 5G 行動臺 ping 測試 4G 測試伺服器
            。
4.2.1.1.2.4 其他系統(間)之數據功能:非上述系統(間)之數據功能
            ,應參照 4.2.1.1.2  可行之方法進行測試。
4.2.1.1.3 合格基準:以一行動臺使用 1,024bytes 之 IP 封包,對系統
          內之伺服器進行一百次 ping 測試,每次 ping 測試回應時間
          應低於一秒以下,否則視為 timeout,系統應具備 timeout  
          次數十次以下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數
          據功能為限。
4.2.1.2 語音功能
        系統未提供語音功能、僅提供已審驗合格之 CSFB 或 VoLTE  語
        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但所報為新系統或新技術時,前項已驗過之語音功能應重新再測
        。
4.2.1.2.1 抽驗方式:依「行動通信網路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申請人檢
          送「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之基地臺抽驗數量,每
          一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一定點進行語音功能測
          試。
4.2.1.2.2 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系統進行語音功能測試,其測試方法如下:
4.2.1.2.2.1 VoLTE 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4.2.1.2.2.1.1 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ME/SGW  之不同 eNodeB 下另一行
              動臺。
4.2.1.2.2.1.2 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 MME/SGW  下另一行動臺。
4.2.1.2.2.2 VoLTE 與 IMT-2000 間之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
            測試:
4.2.1.2.2.2.1 以一 e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NodeB  下行動臺。
4.2.1.2.2.2.2 以一 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eNodeB 下行動臺。
4.2.1.2.2.3 VoLTE 與 GSM  間之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
4.2.1.2.2.3.1 以一 e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BTS  下行動臺。
4.2.1.2.2.3.2 以一 BTS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eNodeB 下行動臺。
4.2.1.2.2.4 IMT-2000之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4.2.1.2.2.4.1 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SC  及同一 RNC  之不同 NodeB  
              下另一行動臺。
4.2.1.2.2.4.2 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SC  之不同 RNC  下另一行動臺。
4.2.1.2.2.4.3 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 MSC  下另一行動臺。
4.2.1.2.2.5 IMT-2000  與 GSM  間之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
            測試:
4.2.1.2.2.5.1 以一 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BTS  下行動臺。
4.2.1.2.2.5.2 以一 BTS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NodeB  下行動臺。
4.2.1.2.2.6 5G  之 VoNR 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4.2.1.2.2.6.1 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AMF  之不同 gNodeB 下另一行動臺
              。
4.2.1.2.2.6.2 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 AMF  下另一行動臺。
4.2.1.2.2.7 VoNR  與 VoLTE  間之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
            試:
4.2.1.2.2.7.1 以一 g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eNodeB 下行動臺。
4.2.1.2.2.7.2 以一 e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gNodeB 下行動臺。
4.2.1.2.2.8 VoNR  與 IMT-2000 間之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
            測試:
4.2.1.2.2.8.1 以一 g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NodeB  下行動臺。
4.2.1.2.2.8.2 以一 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gNodeB 下行動臺。
4.2.1.2.2.9 VoNR  與 GSM  間之語音功能: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
4.2.1.2.2.9.1 以一 g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BTS  下行動臺。
4.2.1.2.2.9.2 以一 BTS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gNodeB 下行動臺。
4.2.1.2.2.10 其他系統(間)之語音功能:非上述系統(間)之語音功
             能,應參照 4.2.1.2.2  測試方法進行測試。
4.2.1.2.3 合格基準:
4.2.1.2.3.1 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秒測試,期間具不中斷之
            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語音功能為限。
4.2.1.2.3.2 VoLTE 及 VoNR 語音功能應增加單向延遲時間及封包遺失率
            之審驗,其合格條件為,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
            秒語音測試。系統應具備單向延遲時間 400ms  以下,且封
            包遺失率 1%以下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
            備之語音功能為限。
4.2.2 國際通信
      系統未提供國際語音服務、僅提供已審驗合格之 CSFB 或 VoLTE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但所報為新系統或新技術時,前項已驗過之語音功能應重新再測。
4.2.2.1 國際去話選接服務
4.2.2.1.1 抽驗方式:依申請人檢送之「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就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 MSC、 MME/SGW)所轄基地
          臺電波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
          試,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
4.2.2.1.2 測試方法
4.2.2.1.2.1 依申請人提供國際去話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房,進行國際去話
            選接測試,並檢具國際去話選接功能可提供服務範圍,以網
            路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4.2.2.1.2.2 測試方式包括撥號選接及指定選接,並應符合「電信事業平
            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4.2.2.1.3 合格基準
4.2.2.1.3.1 系統將語音連線至國際通信閘之自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
            之網路完成國際語音連線。
4.2.2.1.3.2 無法提供國際去話選接功能者,應依「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
            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另檢
            具國際通信選接可提供服務之區域範圍,以網路管理系統或
            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4.2.2.2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
4.2.2.2.1 抽驗方式:
          依申請人檢送之「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就每一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 MSC  或 MME/SGW)所轄基地臺電波涵
          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每一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
4.2.2.2.2 測試方法: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國際來話
          主叫號碼顯示測試,受話號碼須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之門號
          。
4.2.2.2.3 合格基準
4.2.2.2.3.1 透過語音訊務模擬器/產生器產生、其他交換設備模擬產生
            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設備。
4.2.2.2.3.2 測試三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
            國際來話。受話端顯示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如(+886  
            區域號碼用戶號碼)或(002886  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
4.2.2.2.3.3 測試三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受話端顯示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如(+ 他國國碼區域
            號碼 用戶號碼)或(002 他國國碼區域號碼用戶號碼)。
4.2.2.3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
4.2.2.3.1 抽驗方式:依申請人檢送之「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就每一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 MSC  或 MME/SGW)所轄
          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
          能測試,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
4.2.2.3.2 測試方法: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用戶選用
          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
          之門號。
4.2.2.3.3 合格基準:
4.2.2.3.3.1 透過語音訊務模擬器/產生器產生、其他交換設備模擬產生
            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設備。
4.2.2.3.3.2 受測號碼先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三通含不同國
            碼之國際來話,須具備主叫號碼及 NOA=INTL 。受測交換設
            備可送出掛斷訊息、聽到拒絕語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4.2.2.3.3.3 受測號碼再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三通同上之國
            碼之國際來話,須具備主叫號碼及 NOA=INTL 。發話端電話
            可與受話端電話通信。
4.2.3 緊急電話
      申請人應先就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鄉鎮市區完成緊
      急電話服務功能自評測試並記錄之。所報驗系統僅提供 CSFB 語音
      功能時,申請人應先就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縣市完
      成緊急電話服務功能自評測試並記錄之。
4.2.3.1 抽驗方式:依申請人檢送之「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就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 MSC  或 MME/SGW)所轄基地臺
        電波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
        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
4.2.3.2 測試方法: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國際來話主
        叫號碼顯示測試,受話號碼須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之門號。
4.2.3.3 合格基準
4.2.3.3.1 系統具免費提供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4.2.3.3.2 系統具優先處理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並詳細說明系統優先處理方式,以及檢具佐證資料。
4.2.3.3.3 申請人應提供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網路
          架構圖,並詳細說明之。
4.2.3.3.4 系統具接續緊急電話至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對應之相關救
          援單位之功能。
4.2.4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
4.2.4.1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發送
        PWS 服務係利用行動通信系統之 CBS  功能,具備發送 0  到 6
        5535  訊息碼及訊息內容之服務。
        PWS 之送收流程係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
        平臺(以下簡稱 CBE)傳送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及訊
        息內容,經網路傳送至申請人所建置之 CBC  後,再由申請人之
        核心網路 IP 路由器或 MME  等設備,送至對應之基地臺控制器
        或 eNodeB ,由其所轄之基地臺以細胞廣播方式,將訊息碼及訊
        息內容送至電波涵蓋範圍之行動臺。但 108  年開放申請新頻段
        執照前之既有經營者或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統一訊息交換格式修正
        公布後一年內申請本項測試者,僅需測試傳送中文字元數功能項
        目。
4.2.4.1.1 抽驗方式
4.2.4.1.1.1 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
            頁,於申請人報驗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三個至少一
            平方公里(km2) 之四邊形地理區域為測試區域。
4.2.4.1.1.2 前項基地臺包括行動通信網路之 5G 、4G  基地臺,及行動
            通信網路透過 CSFB 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
            統之基地臺。
4.2.4.1.2 測試方法
          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
          ,發送「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訊息碼及測試訊息表」所
          列之全部訊息碼及其中英文測試訊息內容,測試步驟如下:
4.2.4.1.2.1 申請人應依報驗之測試區域,進行下列報驗系統之細胞廣播
            訊息測試:
4.2.4.1.2.1.1 行動通信網路於通信及未通信狀態,進行發送訊息碼及測
              試訊息內容測試。
4.2.4.1.2.1.2 行動通信網路透過 CSFB 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
              電話系統於未通信狀態,進行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
              測試。
4.2.4.1.2.2 申請人應對每一測試區域準備一臺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之行
            動臺,並適當設定該行動臺接收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4.2.4.1.2.3 中文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4.2.4.1.2.3.1 先將行動臺之語言設定為中文模式,並於測試區域內適當
              地點進行測試。
4.2.4.1.2.3.2 於接收 4370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發出告警音、顯
              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4.2.4.1.2.3.3 於接收 4371~4379、911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
4.2.4.1.2.4 英文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4.2.4.1.2.4.1 先將行動臺之語言設定為英文模式,並於測試區域內適當
              地點進行測試。
4.2.4.1.2.4.2 於接收 4383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發出告警音、顯
              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4.2.4.1.2.4.3 於接收 4384~4392、919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
4.2.4.1.2.5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尚未完成訊
            息交換格式分派及發送功能建置時,得以申請人建置之 CBS
            網頁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進行測試;惟於日後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完成訊息交換格式
            分派及發送功能建置後六個月內,申請人應檢送利用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發送訊息
            碼及測試訊息內容之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相關佐證資料,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
4.2.4.1.2.6 測試時應比對行動臺顯示之測試訊息內容是否與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或申請人建置
            之 CBS  網頁發送之測試訊息內容相同。
4.2.4.1.3 合格基準
4.2.4.1.3.1 申請人之 CBC  及行動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透過 CSFB 
            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具備以完整無變更
            之透通方式,可傳遞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至測試區域內之
            基地臺,再由該基地臺以細胞廣播方式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
            息內容至具 PWS  功能之行動臺,測試結果應符合行政院指
            定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布之統一訊息交換格式及傳送
            字元數之規定,以及「行動通信網路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服務訊息碼及測試訊息表」所列之訊息碼及測試內容等相關
            規定。
4.2.4.1.3.2 申請人之 CBC  及行動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透過 CSFB 
            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不得傳遞訊息碼及
            測試訊息內容至測試區域外之基地臺。申請人應提出 CBC  
            或系統設定之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
            。
4.2.4.2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控制中心主備援系統切換功能
        申請人應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完成 CBE  主系統與備
        援系統、CBC 主系統與備援系統間之四種組合路徑連接,由 CBE
        端發送測試訊息,逐一測試四種組合路徑,將訊息碼及訊息內容
        送至指定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之行動臺。但 108  年開放申請新
        頻段執照前之既有經營者,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本項免測。
4.2.4.2.1 抽樣方法: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
          臺通報網頁,在申請人報驗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一個
          基地臺進行測試。
4.2.4.2.2 合格條件:在指定基地臺測試區域內行動臺接收訊息功能正常
          。
4.2.4.2.3 測試方法: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
          臺通報網頁,以 4380 訊息碼進行中文訊息內容測試,逐一測
          試四種組合路徑。
4.2.5 高速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
4.2.5.1 抽驗方式:依申請人所報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在每一縣市電
        波涵蓋範圍內分別抽點,抽點數量以每一縣市人口數為基準,人
        口數不足五萬者,抽測八點;人口數在五萬人以上者,每增加五
        萬人,則增加一個抽測點,餘數不足五萬人以五萬人計;惟每一
        縣市抽測數量上限為二十四點。
4.2.5.2 測試方法:依申請人所報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在每一縣市電
        波涵蓋範圍內分別抽點,並依系統別進行下列測試,以確認電波
        涵蓋範圍。
4.2.5.2.1 4G  或 5G 系統:
4.2.5.2.1.1 數據功能:以一行動臺 ping 測試系統內伺服器。
4.2.5.2.1.2 語音功能: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基地臺下另一行動臺。
4.2.5.2.2 其他系統:參照 4.2.5.2.1  之方式進行測試。
4.2.5.3 合格基準
        申請人應以市售面積計算軟體,搭配內政部地政司之行政區域邊
        界圖資,計算各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面積(Ai)(k㎡
        ),並搭配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市售電波涵蓋模擬軟體模擬之基地
        臺電波涵蓋範圍,計算各鄉(鎮、市、區)之電波涵蓋面積(Bi
        )(k㎡),以得出 Bi/Ai  值(%)。以各鄉(鎮、市、區)
        之 Bi/Ai  值乘以內政部最近一期公布之各鄉鎮市區人口數(Ci
        ),再將各鄉(鎮、市、區)(Bi/Ai) *Ci 加總後,除以同一
        時期之全國總人口數(P) ,即為涵蓋人口百分比(R) 。計算
        公式為:R=Σ【(Bi/Ai)  *Ci】/P,R 值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
        五十。Ai、Bi、R 均應計算至小數點後三位,(Bi/Ai) *Ci 以
        無條件捨去小數點後位數方式計算。申請人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4.2.5.3.1 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000  地圖),
          並須具備街道及高速基地臺位址標示。
4.2.5.3.2 面積計算軟體與電波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軟體之
          廠牌或版本有變更時,其計算之 Ai 、Bi、R 應與變更前軟體
          計算之 Ai 、Bi、R 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值相同。
4.2.5.3.3 涵蓋人口比例試算表。
4.2.5.4 本合格條件僅適用於本審驗項目。
4.2.6 國內漫遊
4.2.6.1 抽驗方式: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檢送「行動
        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之國內漫遊功能報驗區域,依提供
        漫遊服務系統(3G/4G/5G)之鄉(鎮、市、區)數量,按「行動
        通信網路基地臺抽樣基準」分別決定提供漫遊服務系統之基地臺
        抽驗數量。以每鄉(鎮、市、區)抽測一點為原則。。
4.2.6.2 測試方法:依申請人所報之漫遊服務系統進行國內漫遊功能測試
        ,其測試方法如下:
4.2.6.2.1 數據功能漫遊:在漫遊網基地臺附近為測試點,該點無本網訊
          號但有漫遊網訊號,行動臺選擇漫遊網後,ping  伺服器。
4.2.6.2.2 語音功能漫遊:在漫遊網基地臺附近為測試點,該點無本網訊
          號但有漫遊網訊號,行動臺選擇漫遊網後撥號至 117  報時臺
          。
4.2.6.3 合格基準:
4.2.6.3.1 數據功能漫遊:以一行動臺使用 1,024 bytes  之 IP 封包,
          對伺服器進行一百次 ping 測試,每次 ping 測試回應時間應
          低於一秒以下,否則視為 timeout,系統應具備 timeout  次
          數十次以下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數據
          功能為限。
4.2.6.3.2 語音功能漫遊:以一行動臺對 117  報時臺進行六十秒測試,
          期間具不中斷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語
          音功能為限。
4.2.7 基地臺管理
      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者,系統應具備
      告警、組態及帳號權限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及網路安全之
      相關佐證資料。
4.2.8 增波器管理
      增波器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者,系統應具備
      告警及帳號權限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及網路安全之相關佐
      證資料。
4.2.9 空中介面加密功能
4.2.9.1 抽樣方法:依申請人檢送「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之
        基地臺數量,按「行動通信網路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抽驗數量
        ,每一抽驗基地臺於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一定點進行測試。
4.2.9.2 合格條件:基地臺至用戶終端設備之空中介面開啟加密功能,並
        符合 3GPP 之資料加密機制。
4.2.9.3 測試方法
4.2.9.3.1 AS層加密功能:依 4.2.1.1  數據功能及 4.2.1.2  語音功能
          之測試方法。
4.2.9.3.2 NAS 層加密功能:依 4.2.1.1  數據功能及 4.2.1.2  語音功
          能之測試方法。
4.2.10  核心網路強韌性
        核心網路功能元件( MME、 PGW、 HSS、 UDM、AUSF、 AMF、 S
        MF、 UPF、 NEF、 NRF、SEPP、NSSF)應具備強韌性,如提供容
        錯系統及備援機制。
4.2.11  系統測試紀錄
4.2.11.1  系統數據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數據功能均應做成紀錄,俾與「行動通信
          網路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
          括來源 IP 位址、目的 IP 位址、基地臺細胞識別碼、數據起
          迄日期、數據起迄時間等紀錄。
4.2.11.2  系統語音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一○、一一
          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均應做成紀錄,俾與「行動通信
          網路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行動通信網路國際來話(NOA=
          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及「行動通信網路用戶
          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測試結果核對,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發話用戶號碼、受話用戶號碼、基地臺細胞識別碼、
          語音日期、語音起迄時間等紀錄。
4.2.11.3  系統 CBS  功能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次 CBS  功能測試均應做成紀錄,俾與「行動通信
          網路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測試紀錄
          表」之測試結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基地臺細胞識別碼、
          廣播日期、廣播起迄時間等紀錄。
4.2.11.4  系統對數據、語音及 CBS  功能之紀錄,應具備至少保存六個
          月之設備容量,申請人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之。
4.3 測試紀錄
4.3.1 終端通信功能
4.3.1.1 數據功能: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
        書/紀錄表」及「行動通信網路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
4.3.1.2 語音功能: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
        書/紀錄表」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4.3.2 國際通信
4.3.2.1 國際去話選接服務: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
        自評報告書/紀錄表」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並提供語音紀錄或佐證資料,以及檢附撥號方式之詳細測試方
        法及測試結果。
4.3.2.2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結果應記錄於「
        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及「行動通信網路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提供
        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3.2.3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
        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及「行動通信網路用戶選用拒接
        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3.3 緊急電話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
      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4.3.4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
      及「行動通信網路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
      測試紀錄表」,申請人並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如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或申請人設置 CBS  網頁
      之發送訊息碼與測試訊息內容畫面、行動臺動作(含發出告警音、
      顯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之錄影檔等。
4.3.5 高速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
      、「行動通信網路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行動通信網路語音功
      能測試紀錄表」(提供語音功能時)及「行動通信網路高速基地臺
      電波人口涵蓋率紀錄表」。
4.3.6 國內漫遊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
      及「行動通信網路國內漫遊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4.3.7 空中介面加密功能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
      、「行動通信網路數據空中介面加密功能測試紀錄表」及「行動通
      信網路語音空中介面加密功能測試紀錄表」。
4.4 其他事項
4.4.1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號碼及相關測試設備,並負擔相
      關測試費用。申請人使用之行動臺須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及黏
      貼審定標籤,若無前述行動臺,得以設備供應商提供之設備進行測
      試。
4.4.2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之 POI  互連測試報告佐證資料
      。
4.4.3 數據功能或語音功能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或公路為主。
4.4.4 申請人應就 CBC/PWS  功能,每月以 4380 訊息碼進行中文訊息內
      容測試,並以 4393 訊息碼進行英文訊息內容測試,並將測試之自
      評報告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按季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4.5 申請人於第一次國內漫遊服務之系統審驗合格後,新增同一系統技
      術於其他鄉鎮市區之漫遊服務者,應於提供服務前,依 4.2.6  國
      內漫遊服務功能進行自評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4.6 申請人增設或變動網路,申請重新審驗,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
      送行網「行動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並就其增設或變更之
      系統交換設備所管轄基地臺涵蓋範圍抽三臺基地臺,依 4.2.1.1  
      數據功能、4.2.1.2 語音功能及 4.2.3  之緊急電話服務功能進行
      自評後,檢送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驗。
4.4.7 申請人於完成 4.2.4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
      功能審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依 4.2.4  
      進行自評後,檢送「行動通信網路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
      援系統切換功能測試紀錄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4.7.1 申請人為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變更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而變更軟體或設備時。
4.4.7.2 申請人依 1.3.1.6  規定完成審驗,後續之增設或變更 CBC  系
        統時。
4.4.7.3 申請人增設或變更基地臺控制器、MME 或 AMF  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4.行動通信網路審驗適用範圍。 
4.1 行動通信網路性能審驗應檢附文件,包含申請書自評報告書及佐證資料等相關文
    件。 
4.2 一、4.2 規定行動通信網路性能審驗方式,包含:抽驗方式、測試項目、測試方
        法及合格基準。 
    二、4.2.1~4.2.12  規定行動通信網路性能審驗測試項目分為終端通信功能、國
        際通信、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高速
        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國內漫遊、基地臺管理、增波器管理、空中介面加
        密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資通安全防護等十一大類測項。
4.3 行動通信網路性能審驗之測試紀錄。 
4.4 行動通信網路性能審驗之其他事項,包含測試費用負擔、POI 互連測試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