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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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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衛星通信網路性能審驗
  衛星通信網路分為衛星行動通信網路及衛星固定通信網路。
5.1 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應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第四條規定,備齊申請書與所列之
    相關文件、自評報告書及佐證資料。
5.1.1 衛星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衛星通信網路主要設備包含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及衛星轉接設備。
5.1.2 衛星地球電臺建設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地球電臺之應建設數量、已建設數量及累計數量。
5.1.3 衛星通信網路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申請人須填列衛星轉接設備之預定數量、已設數量、本階段建設數
      量及累計數量,並檢附之測試報告須經甲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其
      內容至少包含衛星行動通信系統之通話區域測試、服務功能測試及
      線路傳輸鏈路比次誤碼率測試(BER TEST)等測試項目。
5.1.4 衛星通信網路服務功能完成階段表
      電信服務(Tele services)、用戶服務(Bearer service)之「
      衛星行動通信網路服務功能完成階段表」,依經核準之網路設置計
      畫所載完成階段為準。
5.1.5 地球電臺標示圖
      須備具內政部地政司發行之臺灣地區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圖,並須
      標示電臺位置、作業方位角及作業仰角,於審驗時備查。
5.1.6 測試建議書
      包括服務功能之測試說明、自評測試地點及審驗時程安排。
5.2 審驗方式
5.2.1 衛星行動通信網路
5.2.1.1 交換設備
5.2.1.1.1 抽驗方式:採全數審驗。
5.2.1.1.2 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MSC 須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
          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
5.2.1.2 服務性能
5.2.1.2.1 抽驗方式:採全數審驗。
5.2.1.2.2 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載
          之通信服務性能。申請人須提供測試項目及測試方法。
5.2.1.3 通話區域
5.2.1.3.1 抽驗方式:涵蓋區域內之臺灣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主要
          離島(至少選擇二個離島)均各選三個測試點。
5.2.1.3.2 測試方法:
5.2.1.3.2.1 任選一般電話、行動電話或衛星行動地球電臺,與衛星行動
            地球電臺進行通話測試。
5.2.1.3.2.2 測試點應以公共場所、公路及山區等無遮蔽空間為主。
5.2.1.3.3 合格基準:每一測試點至少完成三筆通話紀錄,測試時可任選
一般電話、行動電話或衛星行動地球電臺,與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完成通信
。
5.2.2 衛星固定通信網路
5.2.2.1 無線電鏈路傳輸
5.2.2.1.1 抽驗方式:採全數審驗。
5.2.2.1.2 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
5.2.2.1.2.1 申請者須檢附每一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之衛星機構認可之測試
            報告。
5.2.2.1.2.2 無法提供衛星機構認可之測試報告者,須檢附下列所述之比
            次誤碼率測試(BER TEST)之測試報告:
5.2.2.1.2.2.1 測試方法:
5.2.2.1.2.2.1.1 將兩部外接式數據測試設備輸出埠分別接入待測兩固定
                衛星地球電臺數位介面輸入埠,於該兩地球電臺完成衛
                星鏈路連線後,進行點對點比次誤碼率測試。
5.2.2.1.2.2.1.2 測試速率:衛星數據機數位介面埠以經核定資費所提供
                之最高速率為準。
5.2.2.1.2.2.1.3 測試標型(test pattern): 511、1024、2047  或衛
                星數據機內建測試標型擇一測試。
5.2.2.1.2.2.1.4 測試時間:十五分鐘。
5.2.2.1.2.2.2 合格基準:BER 應優於 10-7 。待測兩地球電臺無法先完
              成衛星鏈路連線,以致無法進行 BER  測試時,則鏈路傳
              輸測試結果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5.2.2.1.2.3 衛星數據機可提供送出測試標型之測試機能者,則可取代外
            接數據測試設備以進行 BER  測試。
5.2.2.1.2.4 衛星數據機可提供遠端控制折返測試機能者,則可僅由一端
            衛星數據機以遠端控制另一端衛星數據機進行折返 BER  測
            試。
5.2.2.1.2.5 屬點對點之衛星電路出租,且主管機關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
            所載須履行建設地球電臺數量僅為一部者,則該地球電臺之
            衛星數據機須提供兩個通信埠,以執行鏈路傳輸測試。
5.2.2.1.2.6 屬一點對多點之衛星電路出租者,申請者應備足可執行該項
            測試之地球電臺數量;經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其所載須履
            行建設地球電臺數量不足以進行實際測試時,則申請者對不
            足地球電臺數應以所建設地球電臺之衛星數據機通信埠數代
            替之,以進行鏈路傳輸測試。
5.2.2.2 內陸鏈路傳輸
5.2.2.2.1 抽驗方法:自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後傳之內陸傳輸網路中,抽驗
          一路進行測試。
5.2.2.2.2 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參照 3.2.2  中繼電路之測試項目規定
          辦理。
5.3 測試紀錄
5.3.1 衛星行動通信網路
      交換設備性能、服務功能測試及通話區域測試之測試結果應記錄於
      「衛星通信網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及「衛星行動通信
      網路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5.3.2 衛星固定通信網路
      無線電鏈路傳輸及內陸鏈路傳輸之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衛星通信網
      路審驗項目自評報告書/紀錄表」及「衛星固定通信網路鏈路傳輸
      審驗測試紀錄表」。
5.4 其他事項
5.4.1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號碼及相關測試設備,並負擔相
      關測試費用。申請人使用之行動臺須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及黏
      貼審定標籤,若無前述行動臺,得以設備供應商提供之設備進行測
      試。
5.4.2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之 POI  互連測試報告佐證資料
      。
5.4.3 營業區域屬國際者,須出具切結書保證與他國之衛星地球電臺通信
      時亦能正常運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5.衛星通信網路審驗適用範圍。 
5.1 一、衛星通信網路性能審驗應檢附文件,包含申請書自評報告書及佐證資料等相
        關文件。 
    二、5.1.1 衛星通信網路主要設備中之衛星轉接設備,包含設置於地面之交換設
        備及轉接器。 
5.2 一、5.2 規定衛星通信網路性能審驗方式,包含:抽驗方式、測試項目、測試方
        法及合格基準。 
    二、5.2.1 及 5.2.2  規定衛星通信網路性能審驗測試項目分為衛星行動通信網
        路、衛星固定通信網路等二大類測項。
5.3 衛星通信網路性能審驗之測試紀錄。 
5.4 衛星通信網路性能審驗之其他事項,包含測試費用負擔、POI 互連測試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