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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110.02.22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2.用詞定義
2.1 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線
    纜之設備。
2.1.1 電信引進管:
      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或電信室)之電信
      管道。
2.1.2 主幹配管:
      指銜接總配線箱(或電信室)及各樓層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
      或宅內配線箱之垂直或水平電信管道,供主幹配線佈線使用。
2.1.3 管道間:
      指建築物內供佈設各種管線之專用空間。
2.1.4 線架:
      指裝設於管道間或各樓層水平方向,供佈設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線
      纜支撐用之支架。
2.1.5 線槽:
      指裝設於管道間或各樓層水平方向,供佈設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線
      纜用之溝槽。
2.1.6 宅內配管:
      指銜接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或宅內配線箱至出線匣之電信管
      道,供宅內配線佈線使用。
2.1.7 地板管槽:
      指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上供佈線之配管,含連接盒、出線盒及管槽
      。
2.1.8 地板線槽:
      指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上供佈線之溝槽。
2.1.9 總配線架(Main Distribution Frame,MDF):
      指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組合架,作為引進管線及主幹管線
      間之介面,用於裝設引接電纜、端子板及配線電纜。
2.1.10  光終端配線架(Optical Line Distribution Frame,OLDF/ODF)
        :
        指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之金屬機櫃,作為裝設引進光纜、光終
        端箱(盒)、光分歧器及光終端設備之用。
2.1.11  樓層配線架(Intermediate Distribution Frame,IDF):
        指設置建築物配線室內之金屬組合架,輔助電信室之總配線架,
        作為樓層配線間之介面,並可與其他樓層配線架互相連接,用於
        裝設端子板、電話插座組、資訊插座組、信號處理設備、訂戶分
        接器及配線電纜。
2.1.12  總配線箱:
        指設置於建築物內作為電信與有線廣播電視引進管線、垂直管線
        及水平管線間介面、信號處理設備及訂戶分接器之配線箱。
2.1.13  集中總箱:
        指設置於建築物內側或外側做為彙集數戶透天式獨戶建築之電信
        與有線廣播電視引進管線、垂直管線、信號處理設備、訂戶分接
        器及接地設備之總配線箱。
2.1.14  主配線箱(Main Telecommunication Closet):
        指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作為垂直管線與水平管線間介面、有
        線廣播電視引進線纜、信號處理設備及訂戶分接器之配線箱。
2.1.15  支配線箱:
        指設置於建築物內適當處所,作為總(主)配線箱或電信室分支
        之配線箱。
2.1.18  拖線箱:
        指設置於建築物內之長距離或彎曲管道間,供線纜佈放或接續之
        箱體。
2.1.19  宅內配線箱:
        指設置於建築物各用戶宅內,作為水平管線與宅內管線間介面之
        配線箱,可用以收容電信線纜、跳接線、電信終端設備、電源插
        座、電信插座、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光電數據機、信號處理設備
        及電視分配(歧)器等之箱體。
2.1.20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
        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與各種安全設施。含接地棒
        、接地銅管或接地銅板、接地導線、接地端子板、總接地箱及用
        戶保安單體等。
2.1.21  總接地箱:
        指電信設備接地之總彙接箱。
2.1.22  出線匣:
        指建築物內裝設電信設備之出線孔,可供裝電信插座之匣型裝置
        。
2.2 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配線設備:
    指使用於建築物之電信與有線廣播電視線纜及其固接附屬設備。
2.2.1 引進線纜:
      指從建築物外引進供建築物本身使用之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電纜或
      光纜。
2.2.2 配線線纜:
      指建築物內各樓層主幹或宅內配線所使用之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電
      纜或光纜。
2.2.3 成端:
      指線纜裝設於箱、架、板、匣、盒中,將線路固定並連接至端子或
      插座等裝置,以供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接續之用。
2.2.4 端子板:
      指為一列(組)或多列(組)端子所組成的接續裝置,一端用以進
      行電信電纜終端,另一端供電信線纜心線之接續、跳線或成端之用
      。
2.2.5 複合型端子板:
      指可供插接保安器使用之端子板。
2.2.6 端子板壓接頭:
      指配合端子板使用,藉插、拔方式介接端子板;必須搭配端子板的
      種類選擇適當的端子板壓接頭。
2.2.7 電信插座:
      指包括電話插座、資訊插座、光資訊插座及電視插座等種類。
2.2.8 電話插座:
      指屬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採用 RJ-11  或 RJ-45  插座,一端用
      以進行電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電話插頭;提供用戶屋
      內線路及電信終端設備(如電話機、傳真機、數據機等)間之介面
      裝置。
2.2.9 電話插座組(RJ-11 or RJ-45 Patch panel):
      指為多個電話插座組成的接續裝置,可供電信電纜終端之用。
2.2.10  電話插頭:
        指屬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通稱 RJ-11  插頭,一端用以進行電
        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電話插座。
2.2.11  資訊插座(Jack):
        指屬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通稱 RJ-45  插座,一端用以進行電
        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資訊插頭;提供屋內區域迴路
        及電信終端設備間之介面裝置。
2.2.12  資訊插座組(RJ-45 Patch panel):
        指為多個資訊插座組成的接續裝置,可供電信電纜終端之用。
2.2.13  資訊插頭(Plug):
        指屬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通稱 RJ-45  插頭,一端用以進行電
        纜終端,另一端藉插、拔方式介接資訊插座。
2.2.14  光終端箱(Fiber Distribution Panel,FDP):
        指為多個光纖連接器插座組成的接續裝置,可設置於光終端配線
        架或其它適當箱體內,作為光纜終端接續與收容用,提供光纜、
        光纖引線及跳接線三者接續及收容光纜配線盤,以便光纖做測試
        、跳接、光纖接續保護及餘長收容等功能。
2.2.15  光終端盒(Fiber Distribution Box,FDB):
        指為供光纖連接收容或為多個光纖連接器插座的接續裝置,可設
        置於總配線箱、集中總箱、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或
        其他箱體,作為光纜終端接續與收容用,提供光纜、光纖引線及
        跳接線三者接續,以便光纖做測試、跳接、光纖接續保護及餘長
        收容等功能。
2.2.16  光纖連接器:
        指屬光纜終端的接續裝置,包括光纖連接轉接頭及光纖連接器插
        頭兩部分,光纖連接器插頭用以進行光纜內光纖心線終端,藉插
        、拔方式相互介接。
2.2.17  光纖連接轉接頭(Adapter)
        指屬於光纜終端的接續裝置,用以進行兩端光纖連接器插頭對準
        及介接,當兩端光纖連接器插頭插入後即完成光纜之連接。
2.2.18  光資訊插座(Optical outlet):
        指屬光纜終端的接續裝置,係安裝於出線匣、面板或集中轉接點
        ,以供光纜終端接續及收容之用。
2.2.19  電視接頭(Television Plug):
        指屬同軸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通稱 5C 接頭,一端用以進行同
        軸電纜末端,另一端藉插入並旋緊方式介接至電視插座或線路分
        配(歧)器、電視、數位機上盒、光電數據機等設備之電視插座
        。
2.2.20  電視插座(Television Outlet):
        指屬同軸電纜終端的接續裝置,通稱 5C 插座,一端用以進行同
        軸電纜末端或連接設備,另一端藉插入並旋緊方式介接至電視接
        頭。
2.2.21  跳接線(Patch cord):
        分為電纜跳接線及光纖跳接線。
     (1)電纜跳接線:
          指跳線兩端分別接上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用於連接兩端
          的接續裝置或設備。
     (2)光纖跳接線:
          指於單心或雙心光纜兩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用於連接兩端
          的接續裝置或設備。
2.2.22  引線(Pigtail):
        分為電纜引線及光纖引線
     (1)電纜引線:
          指於對絞型屋內電纜一端裝置資訊插頭或端子板壓接頭,另一
          端可採用壓接方式與資訊插座或端子板連接。
     (2)光纖引線:
          指於單心或雙心光纜一端裝置光纖連接器插頭,另一端可與光
          纜連接,做為光纜引進光纜配線箱(架)或光資訊插座之用。
2.2.23  用戶保安器:
        指作為濾除電信線路因遭受電擊或誤觸電力線等情況下所產生之
        異常電壓及危險電流之設備。
2.2.24  光分歧器(Optical splitter):
        指將光訊號功率依所需比例分歧輸出或平均分配到各輸出埠之設
        備。
2.2.25  光電數據機(Optical Network Unit/Terminal, ONU/ONT):
        指可將光的數位訊號轉換成電的數位訊號或將電的數位訊號轉換
        成光的數位訊號之光纖用戶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
2.2.26  電信機械設備:
        指經營者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
        終端介面設備、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
        總稱。
2.3 空間設置
2.3.1 電信室:
      指收容總配線架、用戶側端子板、經營者端子板、引接線纜、配線
      線纜、線架、光終端配線架、用戶側光終端箱、經營者光終端箱、
      電信機械設備、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電信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之空
      間。其他附屬設備包括電源供應之電表設置位置、電源引接線、空
      調設備及必要時預留之冷氣窗口等。
2.3.2 主配線室(Main Telecommunications Room):
      指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銜接主幹管線之配線室。
2.3.3 配線室:
      指收容樓層配線架、用戶端子板、配線電纜、光終端配線架、電信
      機械設備、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電信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之空間。
      其他附屬設備包括電源供應設備、空調設備及必要時預留之冷氣窗
      口等。
2.3.4 集線室:
      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
      服務之電信事業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集線電
      信及有線廣播電視設備之專用空間。
2.4 其他項目
2.4.1 社區型建築物:
      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一管理委員會
      之建築物。
2.4.2 透天式建築物:
      指五樓以下之建築物,其各樓層均屬同一門牌,且為相同所有權人
      所有。
2.4.3 集合住宅建築物:
      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
      物。
2.4.4 樓地板面積:
      指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
      面積。但不包括樓梯、梯間、廁所、茶水間、露台、陽台及法定騎
      樓面積。
2.4.5 屋外電信管線設施:
      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