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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110.02.22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3.適用範圍
3.1 適用時機: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與其空間設置之設計、施工及測
    試。
3.2 適用器材標準:
    本規範所定電信設備之相關材質與其規格為最低設置標準,實際設置
    時得依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服務需求採用其他更優之數量、材質及規
    格。有關配管之設計及施工,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請參照經濟部訂
    頒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技術規則」相
    關規定辦理。
3.3 適用建築物: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建築物屋內與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電信設備之設計
    、施工及測試;增建、改建或修建建築物屋內及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
    電信設備時,得視用戶需要比照辦理。
3.4 適用項目:
3.4.1 本規範以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所需預留空間與管線為主,
      需另設置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如PBX、LAN、…等)時,應另依
      實際需求預留空間及管線,其設計施工得依該建築物需要選擇單獨
      設計施工或與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管線設備整合設計施工。
3.4.2 建築物需連接社區公用無線廣播電視、多頻道電視或衛星廣播電視
      之節目訊號源時,另依實際需求額外預留接收訊號所需機線設備之
      空間與管線,其設計施工得依該建築物需要,選擇單獨設計施工,
      或與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管線設備整合設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