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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作業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二、申請設置使用無線電頻率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附之文件及書表:
(一)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及配合政府推動國產品牌第五代行動
      通信(5G)基地臺政策,於網路設置計畫主要電信設備項目載明使
      用國產品牌第五代行動通信基地臺時,須檢具以下資料:
      1.資安檢測合格證明:檢測實驗室依本會公布之「第五代行動通信
        基地臺資通安全檢測指引」進行資安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
      2.入網測試合格證明:行動寬頻業者於 5G 網路自行驗證符合需求
        ,所提出之入網測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前款所稱 5G 基地臺之國產品牌定義如下:
      1.5G  基地臺之國產品牌設備製造商須為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本國
        公司。
      2.5G  基地臺之國產品牌設備製造商須掌握該設備作業系統主要功
        能之軟體原始碼(source code) ,並可直接修改、自由複製及
        發布。
      3.5G  基地臺之國產品牌設備須符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之在臺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之規定。
(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於網路設置計畫填列之主要電信設備表格:
(四)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於網路設置計畫填列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
      規劃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