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撥付地方政府款項之分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依本要點辦理。 本會核定撥付各地方政府之款項分為偏遠補助款及一般款。 前項款項應於實施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全數撥付,地方政府應將受撥 付之款項納入實施年度之預算,並專款專用。 前項所稱實施年度,指本基金撥付地方政府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