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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分配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二、撥付地方政府款項之分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依本要點辦理。
    本會核定撥付各地方政府之款項分為偏遠補助款及一般款。
    前項款項應於實施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全數撥付,地方政府應將受撥
    付之款項納入實施年度之預算,並專款專用。
    前項所稱實施年度,指本基金撥付地方政府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