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偏遠補助款以實施年度系統經營者所提繳金額百分之四,按地方政府 所轄偏遠地區數占全國偏遠地區數之比例分配算入撥付款項。 前項所稱偏遠地區,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 行政區,或距離地方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