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政府應於實施年度之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受本基金撥付款項 運用情形陳報表(格式為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第五條附件)及偏遠補助款執行報告書(本要點附件)陳報本會 。 本會應將本基金管理會考核地方政府執行情形之結果,以書面通知地 方政府並副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