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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110.09.15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四、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之實施,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自行訂定檢查時
    間及地點,採抽查方式辦理,每季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前項檢查之實施為配合相關機關辦理者,依相關機關訂定之檢查時間
    、地點及實施方式。
    依前二項規定所檢查之數量以每季屆期換照數量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一、明定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之實施方式。
二、檢查數量包含第一項及第二項。